
陈万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0771088573H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 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路28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亚军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未验先投即投入生产”,2023年5月12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正在生产,有营业执照(91220300771088573H),现场提供了环评批复,未办理环保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2年7月19日、2023年2月16日、2023年5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现场照片5张(反映该单位生产状况);(拍摄时间:2023年2月16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5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3、调查笔录2份(对温宝奇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4、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提取时间:2023年5月1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环境影响评价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3日;提供人: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6、温宝奇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12日;提供人: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温宝奇;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12日;提供人: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温宝奇;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提取时间:2023年5月22日;提供人: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合法性)9、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3年5月1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五万元。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TX0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 2023 年8月11日在四平市政府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吉林省精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验先投即投入生产”一案听证会,由于你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90天内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
2、处罚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