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20323MA7K50W41F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王立强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6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永宁街道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异地新建项目用地,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主体工程正在建设中。你单位存在土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违法行为,危害了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正常管理秩序。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26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医院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26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3年5月26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详细原因和情况)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证明内容:证明该医院资质)
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6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证明内容:证明负责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七)土壤污染防治18.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裁量因素:变更情形。裁量因子: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一住两攻”,未进行调查的。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修正因素类别,补救措施:裁量因子: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为扩大;裁量等级0;修正因素类别,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中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修正因素类别,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鉴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综上,对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