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6404******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3MA178UWX4R
地址: 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姜家洼子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宝春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锅炉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情况);调查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3日;提供人: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3份(制作时间:2022年11月11日;制作单位: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自行检测废水;制作时间:2023年3月2日、4月25日;制作单位:吉林省鑫和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自行检测废水、废气(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2.未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情况);调查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东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3日;提供人: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3日;提供人:四平市富隆肉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应急预案未备案;)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TD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8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8月18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是1.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是涉及疫情未开展自行监测,2.6月份已经编制了应急预案并通过备案。我局经调查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合理,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2.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1.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查看该公司2023年3月、4月废气自行检测报告未有超标数据),但对该公司的违法情节,应予以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锅炉废气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拟处罚2.1万元。
2.《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标准》未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但对该公司的违法情节,应予以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拟处罚1.1万元。
综上,对你公司共处罚人民币3.2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 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