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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3〕ZD08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20

四平裕龙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550478973N

  地址: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10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永彬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6月2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7月1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6月20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固定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20日;提供单位: 四平裕龙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20日;提供人:四平裕龙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方玉祥;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6月2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及企业现场情况);环评批复文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20日;提供单位:四平裕龙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项目运行期间对危险废物的要求)。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 【2023】ZD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

   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由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危险废物至今没有转移,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当事人对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不掌握,违法行为属非主观故意,且在知道规定后第一时间积极整改,目前已经整改完成,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该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低于底线拾万元,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具体裁量详见附表。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本案不涉及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为0;

  3.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