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梨树县亿成粮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1070******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233565051710F
地址:梨树县双河乡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丹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玉米压片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3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3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6月30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30日;提供单位:梨树县亿成粮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30日;提供人:梨树县亿成粮贸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跃志;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30日;提供人:梨树县亿成粮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跃志;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7.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6月3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LS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文件(具体裁量详见附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 梨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