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梨树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6501******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22MA15859K1N
地址:梨树县榆树台镇工农大路,康健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秀银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4月11日检测吉C-2F89V车辆时,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视频和影像等信息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6月14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1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14日;提供人:梨树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孙涛;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14日;提供人:梨树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孙涛;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7.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6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LS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或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对《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细化,你公司系初次违法,采取底限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 梨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