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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3〕LS07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18

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301******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227787152930

  地址:梨树县经济开发区梨十公路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连武

  我局于2023年6月1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2年9月23日检测吉C-4F627车辆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检测车辆,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雾应为不合格,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6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6月14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14日;提供单位: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14日;提供人: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总经理李爽;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14日;提供人: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总经理李爽;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7.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6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LS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对《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细化,你公司系初次违法,采取底限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次检车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

  2.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 梨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