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5726759374K
地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4001号-1
法定代表人:宋立文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08.7mg/m³,标准值为50mg/m³、烟气黑度2级,标准值为≤1级,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属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6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6月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合法手续);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3年5月26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材料、排污许可副本相关执行标准(提取时间:2023年6月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执行的相关标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人: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人: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2日;提供人:吉林省松辽制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授权委托相关事宜);信访投诉内容(制作时间:2023年5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上访人反映该公司冒黑烟现象)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ZD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裁量基准数值(四)大气污染防治,序号:2
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裁量因素:
1、裁量因素:超标因子;裁量因子:2个,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不足1天,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
4、裁量因素: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裁量因子: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共性裁量基准数值
裁量因素: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1;
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基准数值
修正因素类别:
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