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辽市百牧兴养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9407******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20382MA14C683XP
地址: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闯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5月2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笔录4份(对丁大超调查3份、对徐洪伟调查1份,制作时间:丁大超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7日,徐洪伟2023年5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9张;(拍摄时间: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2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
4.丁大超、徐洪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提供人:丁大超、徐洪伟;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
5.《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百牧兴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及法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百牧兴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
7.影像资料2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7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该企业违法事实)
8.种养结合灌溉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百牧兴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污水排放去向)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百牧兴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30日;提供单位:吉林省赢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排放污染物数值情况)
11.百牧兴养殖场违法排污示意图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3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情况)
12.双辽市维尔农业有限公司年出栏1000万只肉鸭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3.双辽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4.双辽市维尔农业有限公司更名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名称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SL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1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