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交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MA1729KU3J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獾子洞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宋晓辉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大型柴油车检测线上,检测柴油货车黑度的取样管未与透射式烟气计进行连接,经随机调取大型柴油车检测间监控录像,发现该检测公司在2023年5月11日上午9点11分检测柴油货车(吉CK6813)时,5月15日11点17分检测柴油货车(吉CK7872)时,5月16日8时58分检测柴油货车(吉CE3453)时,在黑度的取样管与透射式烟气计未连接的状况下对上述三辆车进行检测,检测柴油货车(吉CE3453)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通过查看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计量认证号:190705020285,上述三辆车均为合格。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导致检验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6月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6月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6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交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合法手续);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取时间:2023年6月6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交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为车牌号吉CK7872、吉CE3453、吉CE3453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6日;提供人:四平市交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6月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及企业现场情况);收据(提取时间:2023年6月6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交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费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 【2023】ZD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对《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细化,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建议底限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拾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