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顺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5552758177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辽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海鹰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正常开展检车工作,经调取2022年12月23日10点59分监控录像,车牌号吉C-QZ042检测过程中肉眼可见烟雾,该单位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计量认证号:220705020281 ,该报告排气污染物检测烟度100%点实测值0.25,80%点实测值0.26 ,为合格报告,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导致检验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6月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6月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顺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合法手续);资质认定证书(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顺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计量认证号:220705020281(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顺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改单位为车牌号吉C-QZ042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人:双辽市顺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影像资料1(制作时间:2023年6月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及企业现场情况);影像资料2(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单位:公安部门黑烟车监管平台,证明内容: 车牌号吉 C-QZ042 车被抓拍 46 次,最近一次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辽 河路西辽河大桥处处抓拍显示林格曼黑度为 3 级);截图照片(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单位:公安部门黑烟车监管平台,证明内容: 车牌号吉 C-QZ042 车被抓拍情况);收据(提取时间:2023年6月8日;提供单位:双辽市顺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牌号吉 C-QZ042检测费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 【2023】ZD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对《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细化,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建议底限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拾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7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