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兴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MA17JEU081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大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伊通满族自治县兴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伊通满族自治县吉兴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物料堆苫盖不完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3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3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3张、视频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3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工商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3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兴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
5.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6月25日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2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2个,裁量等级取值3;2.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取值1;(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建议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兴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