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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3〕YT02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7-10

  当事人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昌燃料收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MA17C9NNXR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后范村

  经营者:刘海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2.现场照片3张;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昌燃料收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昌燃料收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负责人身份)

  6.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昌燃料收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负责人身份)

  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昌燃料收储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5月25日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2.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已建成。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2个,裁量等级取值5;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取值1;(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应为肆万伍仟元,综上所述,建议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吉昌燃料收储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