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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3〕YT08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26

  当事人名称:周凤君 (伊通满族自治县鑫红旗宾馆洗浴汗蒸广场)

  社会信用代码:92220323MA157TN4X3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民族大厦后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凤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周凤君(伊通满族自治县鑫红旗宾馆洗浴汗蒸广场)该

  洗浴广场存在“在禁燃区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广场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3年4月14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鑫红旗宾馆洗浴汗蒸广场;证明内容:证明该洗浴广场资质)

  5.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鑫红旗宾馆洗浴汗蒸广场;证明内容:证明负责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7.违法行为: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裁量因素:废气类别。裁量因子:已建成投产。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不足一天。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修正因素类别,补救措施:裁量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修正因素类别,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修正因素类别,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建议对周凤君(伊通满族自治县鑫红旗宾馆洗浴汗蒸广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