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王延英(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龙雨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2220323MA17NRHNOH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三鹿场薛家沟
法定代表人:王延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王延英(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龙雨养殖场)养殖场粪污外溢至厂区外。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6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6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3.现场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3年4月6日;制作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6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龙雨养殖场 ;证明内容:证明该养殖场资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6日;提供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龙雨养殖场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2个,裁量等级取值2;2.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取值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裁量等级取值1;(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 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鉴于王延英(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龙雨养殖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综上,建议对王延英(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龙雨养殖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