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十家堡镇天禹沥青混凝土热拌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012******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2220396MA15ANBB04
地址: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十家堡镇靠山屯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禹中良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内有部分生产用原材料碎石约400立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4月1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3年4月10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十家堡镇天禹沥青混凝土热拌料厂;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0日;提供人: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十家堡镇天禹沥青混凝土热拌料厂经理禹中良;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6.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十家堡镇天禹沥青混凝土热拌料厂;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环保相关手续)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十家堡镇天禹沥青混凝土热拌料厂;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环保相关手续)8.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4月1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LS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文件(具体裁量详见附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厂区内生产用原材料碎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