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毅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C5MNDY73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友谊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长江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要用集气装置统一收集,经处理后通过高15米以上的排放筒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3月2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3月3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3月21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固定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3月3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中毅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租赁协议(提取时间:2023年3月3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中毅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目前生产企业为四平市中毅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转租证明(提取时间:2023年3月3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中毅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四平市天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将厂房和设备转租给四平市中毅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3月30日;四平市中毅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3月2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及企业现场情况);环评批复文件(提取时间:2023年3月3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中毅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项目运行期间应设置高于15米高的排气筒)。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 【2023】ZD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四)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裁量因子(1)一般废气,(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上不足2天;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子(1)环境违法1次,(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裁量因子(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3)小型企事业单位,(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为-2。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