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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字〔2023〕TX01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5-15

吉林省启翔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56961284904

  地址:四平市红嘴开发区鹏飞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储家江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铝棒加热炉、铝棒熔铸炉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2023年3月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接到群众信访案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吉林省启翔铝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产品铝材。该单位现场提供了年产5万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万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5万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代码为:912203956961284904)和5万吨铝型材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经调阅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内容为3台铝棒加热炉没有熔铸工艺且原材料铝棒属于外购,而该单位目前建设9台铝棒加热炉同时擅自建设了铝棒熔铸车间。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建设铝棒加热炉6台和铝棒熔铸炉2台项目并投产使用。属于未经审批擅自扩建铝棒加热炉项目、新增铝棒熔铸炉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3年3月3日和2023年3月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现场照片10张(反映该单位有9台铝棒加热炉、铝棒熔铸车间生产状况);(拍摄时间:2023年3月3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调查笔录4份(对储家江、储淑梅、丁勇、张晓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3年3月3日;提供人:吉林省启翔铝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吉林省启翔铝业有限公司关于熔铸车间停产的说明提取时间:2023年3月3日;提供人:吉林省启翔铝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熔铸车间生产证据)、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3年3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1、由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不予以处罚。2、《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此无细化标准,对该企业处罚21万元。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 TX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 年4月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 2023 年4 月18日在四平市政府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吉林省启翔铝业有限公司涉嫌“铝棒加热炉、铝棒熔铸炉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听证会,由于你提供的证据不足。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90天内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

  2、处罚人民币贰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强

  联系电话:0434-3260049

       18629890727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