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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字[2023]LS03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5-15

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7703******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184MA7K2E4H1K

  地址:公主岭市公伊路东侧冠豪嘉园2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晓明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梨树县郭家店镇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院内两座库房贮存购买的粉煤灰约7000吨,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2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3年2月14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14日;提供单位: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人: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楚鑫峰;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人: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楚鑫峰;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7.《粉煤灰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单位: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粉煤灰来源)8.《粉煤灰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单位: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粉煤灰去向)9.2023年1月份粉煤灰-郭家店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单位: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粉煤灰来源及数量)10.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2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

  2.你单位在梨树县郭家店镇吉林帝达淀粉生化有限公司院内存放粉煤灰的仓库未完全密闭,彩钢墙体有多处破损,周边地面多处有散落的粉煤灰。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2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2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3年2月14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14日;提供单位: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人: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楚鑫峰;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人: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楚鑫峰;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7.《粉煤灰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单位: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粉煤灰来源)8.《粉煤灰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单位: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粉煤灰去向)9.2023年1月份粉煤灰-郭家店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2月27日;提供单位:公主岭市鑫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粉煤灰来源及数量)10.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2月1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2023]LS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由于《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尚未对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进行相应修改。该公司贮存的粉煤灰仓库未完全密闭,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被周边居民举报到市长公开电话。因贮存的粉煤灰项目属重点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采取按底限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中第五项:大气污染防治。第28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公司承诺将立即进行整改。采取按底限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两项合计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