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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西环罚字【2022】1-2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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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山合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静波

  2022年9月12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用石粉未完全进入封闭料仓,厂区内物料未完全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2年9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2年9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2年9月12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各1份;(提取时间:2022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环评手续)、法定代表人高静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9月12日;提供人: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9月12日;提供人: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2年9月12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022年1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物料仓进行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处罚人民币六万元整。

  请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