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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东环罚字〔2022〕1-2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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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47267477015

  地址:四平市中央东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利

  我局于2022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设施。

  2、未批先建。该项目已建成,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2日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2022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和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方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2年9月15日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以及建筑成本证明复印件8份、说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字 [202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1、《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大气污染防治29.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细化标准(1):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企业在2022年9月12日省环保督察检查发现问题后,物料裸露面较大 建议处罚叁万元整;2、《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细化标准(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该公司提供购买各项设备、车辆,以及建设库房收据,合计金额834995元。建议按总投资额百分之一处罚,建议处罚捌仟叁佰伍拾元。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原状。

  2.罚款(大写)叁万捌仟叁佰伍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