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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双环行罚〔2022〕3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24

  当事人名称: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7493425632

  地址:双辽市辽东街金良村

  法定代表人:金光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沥青砼生产线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执法人员赵伟、刘刚到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2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执法人员赵伟、刘刚对受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金光委托的代理人国德库、及公司工人赵丙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2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执法人员赵伟、刘刚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双环罚告字 [20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细化标准(1):“对违法情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