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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东环罚字〔2022〕1-1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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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3MA7E1EBD2M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石岭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磊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露天堆放,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2、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3、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调查)4、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三同时”落实情况)5、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生产、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仓维修情况)6、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企业情况说明2份;(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情况)7、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记录光盘一张(证明执法全过程)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东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大气污染防治29.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细化标准(1):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企业在2022年9月12日省环保督察检查发现问题后,次日,仍有部分物料没有苫盖,且物料裸露面较大,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