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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梨环罚字[2022]2-2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02

梨树县众德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503******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22MA84Q78073

  地址: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大力虎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洪志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塑料加工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2年9月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2年9月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2年9月26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9月26日;提供单位:梨树县众德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9月26日;提供人:梨树县众德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志;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6.建设投资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2年9月26日;提供人:梨树县众德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清洗塑料包装皮建设项目投资金额);7.信访案件交办函1份;(提取时间:2022年9月26日;提供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案件来源);8.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2年9月2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梨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中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即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叁万陆仟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