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处罚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伊环罚字[2022]13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02

  当事人名称:吉林省乾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MA7CU67U0G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大街15号

  经营者:田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省乾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2.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已建成。细化标准(2)“对违法情节较轻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厂的违法行为较轻和积极态度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吉林省乾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其总投资额390万元人民币的1%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