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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四梨环拘移字[2022]3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26

案由 涉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排水沟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刘子恒养殖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梨树县梨树镇前房村六组 邮政编码 1365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刘子恒 有效证件及号码 220322************ 联系电话 156********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任冀、闫洪峻 承办部门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刘子恒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水直接通过猪舍内的三个排放口流淌至猪舍南侧的河道中,最终流入条子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22年9月10日我局对该养殖户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养殖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移送建议 2022年9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刘子恒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水直接通过猪舍内的三个排放口流淌至猪舍南侧的河道中,最终流入条子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
经办人(执法证号):任冀07030015096   闫洪峻07030015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