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铭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402******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0795233077Q
地址:四平市循环经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春伟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3日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2年8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2年8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8月4日;提供单位:四平市铭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资质)4.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2年8月3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5.视频光盘1张(制作时间:2022年8月3日至8月4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西环罚告字[2022]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无细化裁量标准,考虑企业违法行为较轻。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2、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铁西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