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5810******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22MA17K4BY3N
地址: 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杰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1年8月至11月之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24笔(其中四平瑞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危废未转运,故为24笔)共16.907014吨危险废物送至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置。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2年6月7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2.调查笔录4份;(制作时间:2份2022年6月7日、2份2022年6月10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一项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3.现场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2年6月21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21日;提供单位: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2022年6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21日;提供单位: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10日;提供人: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杨金鹏、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刘杰;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7.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2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已经环保部门审批)8.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21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已经环保部门验收)9.25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明细表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10日;提供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转移25笔危险废物正在处置中)10.关系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成立时间)11.加盟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与总公司关系)12.资质授权证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6月22日;提供单位: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经总公司授权)13.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2年8月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梨树县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梨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9月14日在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2022年9月21日出具听证报告,2022年9月23日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建议适当降低处罚额度,处罚款20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旧)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七章危险废物环境管理。4.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擅自转移危险废物。(3)两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尚未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相应修改。你公司涉及25笔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调查核实,其中四平瑞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危险废物1笔至今未转运,实际为24笔共16.907014吨。转移次数和数量较多,还存在虚假填报1笔,时间持续两个多月且未主动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备案,虽然破坏了国家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秩序,但并未造成污染环境的实际损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