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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2】ZD08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09-24

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749316736G

  地址:双辽市辽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峰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2年7月2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2年7月2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2年7月28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固定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7月28日;提供单位: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7月28日;提供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人身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7月28日;提供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环保专工吴雪平及三方运维人员王瑞民;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第三方运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7月28日;提供单位:吉林省瀚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营维护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2年7月28日;提供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2022年委托吉林省瀚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营维护);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2年7月28日;提供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环保专工吴雪平;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法人委托环保专员处理环保相关事宜);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2年7月28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信息公示截图1份(提供时间:2022年9月14日;提供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固体废物信息已公示);项目立项审批表及污染源烟气CEMS系统购销合同(提供时间:2022年9月14日;提供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制定计划并投入相应资金进行整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字 【2022】ZD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9月14日在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由于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自由裁量权细化。发生违法行为后,该单位已制定计划并投入相应资金进行整改,并已经明确整改时限。另外,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已经对该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了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其第一项的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万元;

  2.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自由裁量权细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其不予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