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茂国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MA170D2DXY
地址:四平市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六社(天茂水泥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利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2年6月1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2年6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确定群众举报该公司问题地点的距离);《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2年6月1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2年6月1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制作时间:2022年6月15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其相应的资质);监测报告3份;(制作时间:2022年6月24日、7月11日;制作单位:四平市同宇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其是否超标排放);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2年6月2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字 【2022】ZD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9月14日在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2022年9月21日出具听证报告,2022年9月23日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维持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由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5)细化标准(2)中初次采取措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因该公司车间部分窗户打开,未按环评批复要求保持车间内负压状态,产生的废气未经环保设施收集处置,直接排放。建议对该公司处罚款贰拾万元整,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动公安机关。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