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双辽市茂林镇畜禽屠宰场
社会信用代码:92220382MA14WWG06J
地址:双辽市茂林镇
法定代表人:于洋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新建生猪屠宰生产线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双环罚告字 [2022]2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细化标准(2):“对违法情节一般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仟壹佰元,2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