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亿园加工厂(赵丽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30360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丽军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由于你不接电话,单位无人,无法找到你,2022年6月9日,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字〔2022〕ZD002号)公告送达给你,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2022年7月11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举行听证会,2022年7月21日出具听证报告,2022年7月27日经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对你的处罚决定。
依据1、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该企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予立案处罚;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未对其进行细化,鉴于你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底限处罚,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