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005976040XU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西八大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阿娜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0日你公司未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进行覆盖物料堆两处,面积大约900平方米左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西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中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六章大气污染防治29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污染的(1)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