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处罚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1〕1-15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2-01-24

四平市远东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5764555524K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辉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换热器密封胶垫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2021年9月22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接到第二轮中央督察转办案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产品为换热器密封胶垫。现场未发现冷却器生产设备以及原材料、产品。你公司现场提供了冷却器制造项目的环评登记,未提供换热器密封胶垫项目的任何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此无细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你公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底线处罚。建议罚款20万元。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字[2021]1-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在四平市政府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四平市远东冷却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换热器密封胶垫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听证会,由于你公司提供了2012年生产的证据,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采纳了你公司“未批先建”超过追诉期的申请,决定对“未批先建”不予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