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由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 |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孙继武养殖户 | 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
| 地址 | 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3社 | 邮政编码 | 136500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孙继武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20322195207****** | 联系电话 | 13630****** |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 调查人员 | 程子龙、张庆喆 | 承办部门 |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 |||||
| 简要案情 | 2021年5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粪尿水利用罐车排放至白山乡隋家村3社路旁无防渗的沟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第三项“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21年5月5日我局对该养殖户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养殖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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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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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建议 | 该养殖户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粪尿水利用罐车排放至白山乡隋家村3社路旁无防渗的沟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