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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梨环罚字 [2021]1号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06-16

梨树县交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MA174AHR3T

  地址:梨树县郭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晓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0年6月2日环保检测线未按照相应规范进行操作,以合格车辆代替不合格车辆的方式进行检测,收取当次吉CCH239车辆检测费220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制视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梨环罚告字[202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梨环听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2021年4月6日,你单位向本局提出了书面《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请求和理由为:“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一、主观上我公司无违规检测之故意,2020年6月2日环保检测未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是相关员工个人行为,我公司并不知情。第二、我单位制定了更加严格规章制度以确保不在发生类似事件”。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接到你单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后,组织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6日梨树县交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证实:2020年5、6、7月三个月期间共有5次用合格车辆代替不合格车辆进行环保检测,致使5台不合格车辆完成环保检测并取得环保尾气合格。

  2、2021年1月25日梨树县交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尾气检测员付某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用合格车辆代替不合格车辆进行环保检测,致使1台不合格车辆完成环保检测并取得环保尾气合格。同时证实了代替检测的车辆为你公司所有。

  综上,我局认为技术负责人王某某、环保尾气检测员付某同为你单位员工,代替检测的车辆为你公司所有,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你公司承担。故你公司陈述申辩的请求和理由不予支持和采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次检车相应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2、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

  缴款时,请将《缴款书》一式五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梨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收款银行:梨树县农业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