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百洁安餐具消毒配送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2220395MA1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太平沟六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召祥
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018年12月搬入新厂址建成并投入生产,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3、 运送污水的罐车不能及时运送生产污水时,利用临时塑料管向未建成的市政管网下水井内排放污水十余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现场照片、录像、证人提供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既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西环罚告字[2019]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9年8月1日,在四平市人民政府503会议室召开了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百洁安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涉嫌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员有听证主持人:牟彬,听证员:赵岩,记录人:孟庆一,听证申请人:刘召祥,委托代理人:王巍、案件调查人:贾志平、唐晓东。首先案件承办人讲述了案件承办过程和意见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提供案件证据,之后当事人申辩质证其主要内容为:(一)是迁址后未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系对法律法规理解有偏差所致,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二)排放的水污染物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三)受到的处罚超过自身承受能力,会导致今后无法正常的生产经营,从而影响村民就业。综上,认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但请根据情节予以减轻或者底限处罚。2019年9月11日,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给予底限处罚10万元,其他两个违法行为处罚不变。
依据 1、《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管理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细化标准:(2)对违法情节一般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该单位生产时间长达5个月,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情节一般,按投资额2%进行处罚,根据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计算处罚,处罚4万元。
2、《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有对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细化,该单位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罚款20万元。
《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有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细化,根据性质、情节处罚10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