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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东环罚字〔2019〕3-2号

来源:铁东分局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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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东环罚告字[2019]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28细化标准(1)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