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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东环罚字〔2019〕2-1号

来源:铁东分局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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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东环罚告字 [2019]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罚款叁仟零捌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