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3021957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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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峰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东环罚告字 [2019]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