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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东环罚字〔2019〕2-2号

来源:铁东分局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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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石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应平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东环罚告字 [2019]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