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220300598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循环经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悦宾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料仓外临时堆放物料未完全采取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封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西环罚告字[2019]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团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 《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大气污杂防治28.未密团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细化标准(1)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处罚款一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