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盈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3MA1722YH7Y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北一街35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昆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环罚告字 [2019]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仟玖佰陆拾肆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