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十五条和中共四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四委编办事[2020]22号)之规定,决定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双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为行使。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处罚权;
3、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巡查;
4、对现场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5、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办理工作;
6、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7、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8、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9、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10、开展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11、《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查办管理制度》明确的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有效。
特此公告。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