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分工>的通知》(吉环法规字〔2021〕1号)文件精神,按局领导要求对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制定了《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四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分工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