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类别 | 法定执法职责和权限 | 主要执法依据 | 办公地址 |
| 1 |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 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 一、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四、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六、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59号 |
来源:法规科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