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专项检查时,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1台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65t/h链条炉。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正在运行,65t/h链条炉为备用。该公司为热力供应行业,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两台锅炉均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环评批复,通过环保验收。检查时该公司各项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正常上传,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法人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经委托第三方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进行监测。2022年12月15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折算值的检测结果为158mg/m³,排放标准为50mg/m³,超过排放标准2.16倍,属超标排放。
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处理经过: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事实明确,2024年8月2日,经吉林惠津司法鉴定所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2667.00元。2024年10月18日,经磋商,甲乙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乙方同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42667.00元。2024年12月30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司法确认。2025年3月10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吉71民特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给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2667.00元。因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吉71执2号。202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2667.00元、执行费540.00元缴纳至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2667.00元已缴款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至此(2025)吉71执2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初审:李松原
复审:王刚
终审:刘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