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6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上级反馈问题线索,对吉林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公司所属车辆吉C***19,擅自在车载诊断系统后处理装置加装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使尾气温度传感器无法正常侦测尾气温度的变化,从而减少尿素的使用量。属于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0.5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重型车尾气超标排放已成为污染空气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后处理装置SCR系统能将发动机排气产生的氮氧化物(NOx)转化成氮气和水,能够有效减少柴油车尾气中的NOx排放。但是如因温度、氮氧化物传感器不正常运行或不规范使用尿素等,造成SCR系统故障,既会导致车辆排放尾气超标,又会增加车主维修成本。车辆所有者要严禁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并按时添加尿素,如发现故障指示灯亮起应及时排查维修。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初审:刘井岐
复审:黄爱卿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