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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7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视频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11月1日,四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临时牌照辽M-9**11检测时,现场检测人员将取样探头插入不足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进行检测车辆,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四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于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把关道路移动源的关键关卡,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弄虚假并为此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杜绝出现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确保检验检测过程规范、检测数据真实和准确。 

 

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初审:刘井岐

复审:黄爱卿

终审:蔡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