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3日、13日、16日分四次对四平市某糠醛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厂区内的2个监测井的PH、耗氧量、总硬度、硝酸盐氮、挥发酚、氨氮等6项因子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未发现地下水污染情况;对该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恶臭浓度、颗粒物无组织排放3项进行监测,结果显示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该公司锅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等有组织排放的5项污染物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大气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属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2022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该企业现处于生产状态,锅炉运行负荷达到80%以上,2023年1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法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针对该企业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我局已立案,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
鉴于糠醛企业的工艺特点及行业污染特征,我局将持续加强环境监管,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糠醛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百姓的环境权益。